张家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2014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自7月1日起实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已建缴住房公积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730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社保最低缴费基数1794元的,原则上按1794元计算。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未达到上限的,可上调至各12%。 4.缴存基数调整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工作到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7月至办理调整手续当月之间少缴的部分,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5.调整文件和说明详见公积金中心“云服务”平台。 网址:http://szgjj.yunxuetang.cn。 6.本公告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张家港分中心 2014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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