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建筑重置成本将被纳入补偿

2011-06-27 19:55 浏览人数:1814次 来源:常熟日报

本报讯(记者 朱侣枫 实习生 蒋丽娜)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房屋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并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

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的黄旻倩律师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加快,“拆迁”、“征地”也成为了社会生活中的热门词汇,拆迁现象背后的利益纠结,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已然成了社会转型时期的顽疾。如今在各大媒体上不时地会看到拆迁悲剧的上演,在一幕幕地强行拆迁画面中,甚至有些群众不惜用生命来捍卫自己的房子。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往往是对房屋的补偿标准过低,在很多地方,群众获得的补偿款只能维持几年的基本生活,失地者往往会沦为新的贫困群体。在此情况下,强行拆迁无疑会引发他们绝望的抵抗。

黄律师表示,目前江苏一些地方在拆迁征地过程中实际已经实施了此项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而依照此前的征地补偿办法,对失地农民的补偿费用是以具体地块的平均亩产值倍数来计算的,最高为30倍,而且分水田、旱田、农民自留地等土地的不同用途来划分,即使是相邻的地块也可能有不同的赔偿标准,这种同地不同价的做法在老百姓中就曾引起不少争议,给征地工作带来很大的阻碍。同时,由于农用土地产值相对不高,这也导致了大部分农民拿到的补偿费用偏低,很多人因此心存不满。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一系列的问题。自从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的制度后,也就意味着同地同价时代的到来,这对老百姓来说是件惠民利民的大好事。

黄律师说,农民住房拆迁工作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等多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治理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性问题。此次《通知》中的一大亮点就是首次明确了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标准问题。之前,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中房屋只是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然而近年来随着城镇化速度加快,房屋的价值日益凸显,征地中的拆迁房屋作为附着物补偿,显然已经很难满足拆迁农户的需要。在此背景下,国土部要求对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总之,要让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黄律师认为,国土部发布此项《通知》,表明了国家主管部门对规范征地补偿工作的态度,对于那些违规征地、补偿不到位的现象将坚决遏制。然而,政策的关键在于执行,要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工作,还应该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问责机制,将《通知》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为可行性的操作细则才能将责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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