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出台相关意见 五类农民可进城镇落户

2011-06-27 19:02 浏览人数:1401次 来源:苏州日报

适用对象

●在城镇就业并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宅的农户;

●动迁安置在城镇和开发区的农户;

●实行“三置换”进城进镇的农户;

●城中村和失地的农户;

●其他具有进城进镇愿望的农户。

优惠措施

◆进城进镇的农民可保留其股权,5年内可继续享受农村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通过“换股、换保、换房”进城进镇的农户,原则上安排在所在城镇落户;

◆在城镇就业并拥有合法固定住宅的农户,纳入城镇居民管理,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公共服务:

◆在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宅的失地农户\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的农户,纳入城镇居民管理,全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近日,《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农民进城进镇落户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适用对象包括五类:在城镇就业并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宅的农户;动迁安置在城镇和开发区的农户;实行“三置换”进城进镇的农户;城中村和失地的农户;其他具有进城进镇愿望的农户。

鼓励农民进城进镇,“使农民由在城镇落脚变为到城镇落户,使更多的农民变为市民”,旨在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均衡公共服务,着力改变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着力提升城乡一体化发展水平。

《意见》有四大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政策激励。加大政策激励和行政推动力度,创新利益平衡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充分调动农民进城进镇落户积极性;二是统筹规划、整体联动,加快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以高起点规划引领高水平建设、一体化发展,着力抓好城市和重点中心镇功能建设,着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城镇的承载能力,吸引更多的农民到城镇就业居住;三是积极稳妥、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鼓励基层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加快制度创新,坚持规范运作,细化操作,分类指导;四是维护权益、促进发展,维护和保障进城进镇农民合法权益,进城进镇农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待遇与所在地城镇居民待遇全面接轨,确保进城进镇农民安居乐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城乡互动共赢。

为推动鼓励农民进城进镇工作,我市将实施以下政策措施。第一,积极推进“三置换”工作。鼓励农民将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资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及住房置换成股份合作社股权、城镇社会保障和城镇住房,“换股、换保、换房”进城进镇落户。通过“三置换”进城进镇的农户,原则上安排在所在城镇落户。要把被撤并乡镇作为城镇新型社区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升承接农民进城进镇能力。第二,在城镇就业并拥有合法固定住宅的农户,纳入城镇居民管理,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公共服务。在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宅的失地农户、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的农户,纳入城镇居民管理,并全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第三,为鼓励农民进城进镇,进城进镇的农民可保留其股权。5年内可继续享受农村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第四,对因城镇建设、开发区建设中被拆迁安置的农民住宅和宅基地置换的城镇住宅,加快确权发证工作。第五,严格控制非保留村庄农民住宅建设。需新建、翻扩建的,都要通过置换进城进镇或迁建到规划集中居住区。各市、区要强化政策导向,加大推动力度。

《意见》指出,鼓励农民进城进镇,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强化政策引导,确保顺利推进。同时,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农村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公安、人口计生、民政、教育、卫生、统计等部门要对照职能,加强指导,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民进城进镇。还要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进城进镇落户的意义和目的,宣讲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努力形成上下齐心协力、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该意见,加快制定农民进城进镇落户相关配套政策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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