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苏医保待医〔2022〕16号

2022-07-27 17:33 浏览人数:2378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印发的《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苏医保发〔2022〕4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阶段性缓缴的用人单位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其中,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实施方式和期限

2022年7月至9月,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实施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阶段性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从缓缴期满次月起补缴,最迟于2022年12月底前补缴到位。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政策宣传,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对实施阶段性缓缴的中小微企业名单的确定,各地医疗保障、税务部门要与工信、统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工信、统计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于2022年7月底前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书面承诺。缓缴期间,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不再将应缓缴的单位缴费部分应征数据按月传递给税务部门。缓缴到期前,税务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对企业的提示提醒工作,保障费款顺利补缴。

(二)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医保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办理离职、职工医保退休手续、关系转移不受影响。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中小微企业应在缓缴期满后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中小微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三)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规定划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四)做好调度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缓缴政策平稳实施。各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缓缴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将缓缴信息按月汇总(格式见附件),并于2022年8 月至 2023年1月每月3日前集中报送至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基金运行分析,管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做好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企业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工作协同。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抓好政策落地见效。各地医疗保障、发展改革、工信、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调度统计表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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