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公共租赁房屋为中中等偏下收入者造福音

2011-06-27 18:50 浏览人数:1701次 来源:常熟日报

本报讯(记者 朱侣枫 实习生 张莉莉)新华网6月12日刊登了一则消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12日正式对外发布,指出近年来,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须改善。

结合本地外来务工人员逐年增多的状况,记者采访了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的黄伟东律师,黄律师认为近年来,过分注重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强调了产权的购买,忽略了公共租赁房屋建设。一些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亟待解决,我市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亟须改善。《指导意见》的发布,有利于解决上述对象的住房问题。

黄律师建议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明确公共租赁房承租对象的范围,对于公共租赁房的租赁情况也应该完全透明、公开,让公众知情,以避免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对象通过特殊手段取得公共租赁房。在以往的“经济适用房”实践中就曾出现过一些人通过不法手段购买经济适用房,之后用于出租以获取利益。黄律师认为应将公共租赁房与传统的公房概念区分开来。“由于我国的相关登记制度并不完善,故需定期审查公共租赁房的居住资格,要做到有进有出,发生情况,该收回的需收回。”黄律师说,“另外,我国在打击骗取经济适用房等优惠住房方面的力度不够,很难杜绝一些不法分子钻政策空子,侵害公共利益,从而损害国家优惠住房政策的实施。”

针对公共租赁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的政策,黄律师认为此举并不十分妥当,“还是应该以公共投资,产权归国家所有为主更为合适”黄律师说,因为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都带有公益性质,投资方不该获取大收益。以公共投资为主可避免不良投资商钻政策空子,取得政策优惠,获取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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